m6米乐注册
与新公司法同行 新《公司法》合规减资清单及重点关注
2024-04-21 - 机电产品

  2023年12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公司法最实质性修改是从全面认缴制“回归”限期实缴制,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当务之急并不是不是筹措资金、实缴出资。原因如下:

  如果前两个问题是否定的,第3个问题又是大概率存在的,所以筹措资金、实缴出资不是当前最重要的,但减资却是首要任务。

  (一)注册资本大于公司经营所需,股东风险较大,无需将股东置于超出正常经营所需的法律风险之下

  对于公司而言,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范围界定的依据,而从股东角度而言,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大小亦与其认缴出资额的大小息息相关。在资本实缴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实缴资本,注册资本的金额决定了公司对外偿还债务的能力的大小以及股东需要承担公司经营责任范围的大小,从这个意义上,公司的注册资本越高,对交易对方越安全,对债权人越有保障;股东的出资义务亦越重。

  在当前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的资本总和,但不等于实缴资本;股东认缴出资(而不实际出资),看似出资义务减轻了,但是法律责任并未减轻,甚至法律风险增大。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提醒注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以实际出资的金额为限。

  故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包括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要指货币出资)来确定,并非越高越好。若公司注册资本过高,则会面临以下诸多风险:

  1.公司设立注册时如果设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相应地公司及股东则需要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2.注册资金认缴制并不等于不需要实缴,股东出资义务只是被延后,而没有被免除。在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又不能通过融资获得资金的情况下,外部债权人的债权没办法实现,可能通过诉讼中的执行引发破产风险。

  (二)出资加速制度,已经让股东的期限利益大大限缩,随时有可能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股东认缴出资即可,而且对实缴到位没时间的限制,我当时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股东的出资义务的弱化将引发诚信灾难》,在当时遭到主流公司法学者的反对,主要观点是出资是股东的自由,股东有权利享有期限利益。但是事实胜于雄辩,激增的股东纠纷以及债权人利益的普遍落空,让整个社会都逐渐感受到信用薄弱对经济和社会的打击,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不断限制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51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正式确立了“执转破”制度,很多债权人通过申请破产将为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列为执行对象,股东事实上失去了“有限责任”的责任限制保护。

  2019年的《九民纪要》首次提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对此2020年海华永泰专门出版一本实务解读。

  新《公司法》出台前,就股东转让人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是否应当对受让人未缴纳出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问题仍有争议,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6423号案件中,即“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或存在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等例外情形。”其法理基础在于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出资的,不属于不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新《公司法》不仅明确自公司成立之日5年内实缴,且第88条第1款提出了股权转让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的要求。换言之,无论在出资期限内股权经过多少次转手,只要最后接手股权的受让人未按时缴纳出资,所有前手均需承担补充出资责任,间接地督促转让人在出让股权前及时完成出资实缴。

  (三)减资的法律严格限制,减资过程很复杂,期限较长,股东要有足够的时间“跳伞”降落。

  不同于设立公司,更不同于增加注册资本,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减少注册资本是对债权期待利益的削弱,甚至严重威胁债权,各国法律对于减少注册资本都有严格的规定。

  英国2006年公司法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有两种途径,一个是经法院确认资本减少,二是发表有偿还债务的能力的声明。[2]公司减资需要获得法院确认,主要是出于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在公司向法院提请确认时,债权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应当制定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名单。但另外一个目的也是确认股东的利益。法院须确保资本减少公平、合理和公正,以防止股东利益遭受不公平损害[3]。

  新《公司法》对于减资的基本程序没有变化,但是一般企业往往注意到45天的公告期,而没有关注在减资决议前所做的实质性准备,也没有关注是否真正保障了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更不了解违法减资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合法合规地完成减资,需要足够的时间和法律支持。本文就是从法律实务中总结的关注点,帮助股东安全“降落”。

  首先依照董事会职责,由董事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建议事前做评估,必要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其次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作出必须召开股东会,且股东会的召集、通知、会议召开及表决都应当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除遵守《公司法》,还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法》及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建议作出决议前进行审计,并履行签注审批程序,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实际操作中,该步骤能提前至减资决议做出,因为减资的评估与减资方案,一定是基于财务部门的基本资料。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是两项都一定要进行的,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必须书面通知。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

  公告期满且满足已知债权人的要求后,依照《公司法》第33、34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为叙述简练,除非特别说明某年某版本的《公司法》,所引用的法条均是指2023年新修改的《公司法》

  减少注册资本是公司的一项当然的权利,相应的行为主体是公司本身。例如第224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通知债务人,故其义务主体是公司;当公司减资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时,利益相关方得依法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作出减资决议则是由公司的治理机构完成,按照第66条、67条的规定,减资的方案由董事会完成,提交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这一点与2018年公司法一致。所不同的是新公司法强调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对于减资方案的做出势必有更高的要求,可以参见下文。

  公司未能合法合规减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管都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为缩减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实施的全面认缴制,导致公司成立的泛滥,产生大量认缴资本巨大、出资期限超长的虚空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与业务实际开展所需资金相差甚大,因出资期限届满或长期资金市场需要,公司一定要选择减资。此种情况又分为降低法律风险的主动减资和资金匮乏的不得不减资。目前减资的主要是这一种。

  第二种为弥补公司亏损而减资。因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差距过大,为弥补公司亏损而进行减资行为。第225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能够大大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第三种法定情形下异议股东选择退出、无人受让相应的股权而减资。因股东经营理念不合或者法人股东经营业务发生明显的变化,部分股东会通过减资方式来进行股权变现,退出股东序列。依据的是新公司法第89条第一款,“对股东会该项决议(例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投反对票的股东能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此类情况发生,异议股东的股权无人受让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通过减资注销相应的股权。

  第四种因股东失权退出、无人受让相应的股权而减资。依照第52条第一款规定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经董事会书面催告后,可以直接发出失权停止。对于相应丧失股东资格的部分或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按照主流的公司法观点,减资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其区别在于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回流至减资股东处。

  5.1实质减资 公司资本过剩,维持过量的资本会造成资本的浪费。2013年前此类减资存在,公司已经实缴出资,出于收回资本、缩小股东风险的目的公司将一定的资产支付给减资股东。此类减资特别注意的是税务的问题,公司往往在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向将资产返还给股东,构成瑕疵减资。但是当下减资,该种情况并不多。

  5.2形式减资 形式减资则不产生资金的流动,而旨在一种资产与资本真实的回归,这一减资模式,是当下减资的主流,很大概率是因为最初设立公司时认缴的出资额与公司业务部匹配或者与股东的出资能力不匹配,减资旨在使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减少的是未能实缴的部分。

  5.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照第224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以同比例减资为原则,定向(不同比例)减资为例外,后者通常存在于投资协议中股东之间的特别约定。

  5.4瑕疵减资 指减资过程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或章程约定,例如未通知债权人,或者减资决议未达到法定的通过比例,其所引发的股东责任应是一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为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在形式的瑕疵减资中公司清偿能力并未受损,此种情况下难以说会损及债权人的利益。

  减资过程是一个复杂且涉及多方利益的法律、经济过程,特别是成立时间久远、经营体量庞大、股东众多、一方或多方含有国有资本,减资正式启动前建议结合可行性报告由专业法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就减资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7.1减资方案由董事会制订 按照第67条第(五)规定这是董事会的法定职责,当然可以由财务、法务、董秘等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和执行。

  7.1减资的方案的内容 减资方案不但要包含股东意志,还应当结合公司减资不同目的,设计不同的减资路径,通常要在财务部门做出的减资可行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制定明确的减资方案,包括减资目的、减少金额、等比例减资还是定向减资、是否向股东返还出资、减资的税务处理,以及其他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注。

  方案要逻辑清晰、目的明确、表述准确,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在表决中因方案的重大疏漏和不明确,导致大面积弃权。

  综上所述,在制定减资方案时,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财务、税务等多方面的因素,确保减资过程合法、合规,同时平衡好各方利益。

  依照第73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是一人一票。注意:此处的“半数”并非到会董事的半数,而是全体董事的半数。但是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而是由公司自行觉得,故建议所有的公司都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对于减资方案的制订和会议审议表决,每一位董事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务必合法合规。按照第26条,如果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减少注册资本属于法定的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的,一般是通过召开专门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8.1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第63条、第114条有权召集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依次是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监事会,如果前三者均不召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也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2临时股东通知:注意通知必须包括时间、地点、会议的议题,特别是需要表决的议题,必须将相关的方案、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决策表决依据同时发送给股东,必要时附上委托书模板。

  8.3临时股东会通知需要提前时限与方式:依照第64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法律允许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自行约定。但是一般不建议少于15天除非全体股东在某一次会议召开时同意少于法定时限,务必全体股东都收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避免程序瑕疵。比较稳妥的股东会通知方式建议采用需要本人签收的书面邮寄方式,配合邮件、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避免采用电话或单一的电子送达方式;如果电子送达,务必有收件人的确认或回复。

  9.1委托参会 股东可以委托他人参会,但要注意的是首先是委托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次如果要参与审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最好是值得信赖的另外的股东或者是自己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第三、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甚至具体表决意见。

  第一、股东表决是按照出资比例决定表决权的,但是允许例外。公司法第65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法律允许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对于很多创业公司,为了保障创始股东的话语权,往往约定投资主要指货币出资较多的一方投票权重低于创始股东,这是合理合法的公司治理安排。但是不按出资比例表决的约定需要较高的法律技巧,必须有较为详细的表决程序与规则,并注意与另外的股东权益如知情权、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的衔接。

  第二、表决应当逐项进行,不可笼统表决。对于减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当现场宣布减资方案,如有必要,列席的董事会成员应当重点解释,并回答股东的提问。股东能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分别统计三种意见所持的出资比例。当同意的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决议通过;反之,弃权和反对比例超过全部股权比例的三分之一则不通过,即弃权票归属于不同意。

  第39条、99条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如果出资期限届满,但是部分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该部分股东只能按照实际出资部分的比例行使表决权,未出资的则不享有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对于出资期限未届满,全体股东均未足额实缴,建议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全体股东均为0出资,法律规定按照认缴的出资额形式表决权。但律师在法律实践中体会这实际非常不公平,可以在出资协议中约定此种情况下按照一人一票表决。

  按照第26条规定,如果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则决议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不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如果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则仍然有效。董事会仍然必须要格外注意决议的程序合法合规,因为决议效力存在瑕疵,具有可诉性。

  按照第26、27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可能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则公司股东、董事可以依照第28条规定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被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决议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公司减资过程无疑会大大延长。

  确保全方面了解公司的资产情况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是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后续法律程序的基础。

  10.1选择减资基准日:合理选择减资基准日,并以该日作为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依据,以反映公司在该特定时间点上的财务状况。

  10.2决定减资方式:减资能够最终靠多种方式来进行,如减少股本、回购股份等,应该要依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减资方式。

  10.3确定减资对价支付方式:减资可能涉及到资金的退还或其他对价的支付,需要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

  10.4债务清单及详情:应详细列出减资基准日前的公司债务清单及主要债务详情,以便后续通知债权人。所以减资前对公司资金流需要有清楚的目的和应对方法。

  11.1 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公司应当在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直接通知;对于未知债权人,则应在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进行公告,公告期限通常为45日。

  7) 提前清偿或担保权利:告知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

  减资公告的载体 一般市场登记机关要求在当地权威性报纸上公告,现在允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进行公告。减资公告的有效期限为45天,自登报之日起算,45天届满即履行了公告义务;但即使公告45天届满,并不当然免除债务人的相关义务。通知和公告行为是并行的,除非没有一点已知的债权人。

  公司法第224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12.1债权人能否否决减资决议,该问题一度在2012-2016年被多次讨论,后被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否决。

  12.2债权人能否要求立即履行未到期债权 因法律规定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因此在债务人减资时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该情况下,因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受到限制,通常双方会协商以折扣方式来进行履行。

  12.3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做担保 答案是肯定的,道理同上。实践存在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做担保,对于已经实缴出资的债务人,该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对于未实缴或实缴部分不足以偿付债权人债权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减资通知是单方法律行为,并不是特别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债权人作其他配合工作,减资通知证明其收到即可,是否行使相关权益取决于债权人的商业考量。但即便如此,发出减资通知后仍应当协调注意各方关系,除了债权人,还包括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内部员工,避免负面舆情的爆发。

  可以全文修改也可以只修改某一条款。但是2023年公司法大修,上百条款被修改,建议所有的公司都需要注意对照公司法做修改,结合本次减资一并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以修改通过的年份作为版本号。实践中更多的市场主体是通过章程修正案来实现。

  12.2章程修改要不要审批 公司法并无特别规定,但是在外资企业及过有企业中因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依规定履行一定的前置审批程序。不过这在制订减资方案中就应当考虑到的问题。

  12.3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 章程修改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即生效,但是只有在市场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后才对外发生效力。第35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13.注册资本减少属于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如果减资,是必须要市场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

  《公司法》第34条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35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同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也规定“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 (如修改章程)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34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其含义是如果股东作出有效的减资决议或决定,对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内部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外部如未被告知的债权人则不生效,不能因此免除股东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去减资需要在当地权威报纸进行减资公告,现在允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操作。按照上海市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流程,首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自身的地区例如上海,选择减少注册资本,填写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金金额,保存并公示。打印出来后,45天届满后去管辖地市场登记机关做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事项。

  注意:上述资料公司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现在需要法定代表人手机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的App,身份验证后带着以上资料到所属区域的行政审批大厅办理。

  依照第36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提交办理上述减资业务后,需要向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税务和银行同步变更。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此,负有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承担对应责任。

  在新《公司法》中单列“国家出资公司”一章,不但包含2018《公司法》中的国有独资企业,还包含了其他含有国有股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本文统称为国有企业。

  首先也要遵守《公司法》上述规定,这是减资过程中的基础法律框架,规定了减资的基本程序,包括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减资登记等步骤。不再赘述。

  其次要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规范国有企业管理运营的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等,需要履行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指示或批复等前置审批程序,有必要进行评估、审计等程序,其核心都在于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要遵守企业内部规定,包括集团内部规定和公司章程,这些规定可能会对减资流程有特定的要求,如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等程序。

  第四违法减资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在减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不仅减资无效,公司的股东及董、监、高不但要承担《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党内相关条例规范的惩处。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在减资审批过程中需要遵守《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并且要关注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的条件,和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此外,还需注意公告的方式和内容,以及减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上述共总结了八大类,16条,50个具体关注点,实践中要关注的不止如此,限于作者水平,抛砖引玉。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配合新《公司法》实施,2024年2月出台《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存量公司享有3年的过渡期,目前修订稿在征求意见中。

  [2]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641条第1款规定,具有股本的有限公司能够最终靠下列决议减少其股本。a如果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被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声明支持的特殊决议;b在任何情形下被法院确认的特殊决议。

  [3]《英国现代公司法》林少伟著,中国法治出版社2015年第一版,第619页

  盖晓萍律师,公司与商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律协法律合规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律师。从业二十余年,律师执业18年,先后担任过特大型国企法务专员,公务员,仲裁员,专职律师,精通建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长期致力于建设工程及公司为服务主体的法律实践,熟悉并擅长工程总承包EPC、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FIDIC合同相关纠纷以及围绕公司展开的企业治理、合同管理、公司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等诉讼及非诉讼事务,承办过大量建工纠纷、合同纠纷、债务清欠、股权纠纷案件。